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78号
重庆富策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孔德余、陈振华、柯华荣: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2017)渝01民初7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逾期利息1217.63万元,违约金40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约3万元,律师代理费约10万元,截至2017年6月2日,前述款项共计约3130.63万元;2.被告二以抵押物(01-60-81号宗地,土地证编号:赤国用(2013)第010063号)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