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658号
重庆市北部新区新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龚云定、重庆市上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2016)渝01民初65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新京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59914.75元,截至2016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1554323.34元;2.被告新京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3.被告新京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产生的法律服务费2万元;4.被告龚云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上实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享有抵押权,若被告不履行前述债务,原告有权就土地房屋的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