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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然华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8-28 17:23:0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626

 

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然华:

  本院受理原告石本江诉你们(2017)渝01民初6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石本江借款本金28000000元和利息暂定20160000元,合计48160000元,二被告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12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82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