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48号
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威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友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友文、高洪伟、杨六玲、张友平: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2017)渝01民初74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19900000元,利息1512586.9元,合计21412586.9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用,并按照担保贷款金额的10%,在与前述资金占用费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00元;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就被告杨友文提供的位于合川区合办处合阳大道502号、504号、506号、508号、510号、512号、514号、516号、518号、520号十套抵押房产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九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