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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威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友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友平、王传胜、杨友文、刘登富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8-25 16:29:2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747

 

重庆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威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友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友平、王传胜、杨友文、刘登富: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2017)渝01民初74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1270461.91元,合计21270461.91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用,并按照担保贷款金额的10%,在与前述资金占用费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00元;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就被告杨友文提供的位于合川区合办处合阳大道618号附1357911131517号九套抵押房产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九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12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82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