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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壮林、陈壮苹、陈壮兵、陈俊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8-24 17:43: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3522

陈壮林、陈壮苹、陈壮兵、陈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省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同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壮林、陈壮苹、陈壮兵、陈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3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 4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824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