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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纳兰投资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8-24 17:42:2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61

 

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纳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盐重庆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纳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盐重庆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购货预付款3000万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 510 000元,并支付从201633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二、原告中盐重庆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中盐重庆物流配送有限公司3000万元预付货款及从201561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债务范围内对被告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证为204房地证2010字第14595号载明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中盐重庆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所涉债务范围内对被告重庆纳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盐重庆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6 176.37元,由被告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纳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824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