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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雪、李寒,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8-24 17:34:4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916

 

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雪、李寒,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伽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雪、李寒,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副本[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申请人重庆伽钇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