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统计
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何瑜、胡严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8-23 18:43:1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5615

 

何瑜、胡严:

   上诉人何瑜与被上诉人张开顺、胡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5615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何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案按上诉人何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82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