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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伦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8-23 18:40:4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5823

 

王兴伦:

本院受理上诉人肖泽军与被上诉人王兴伦、原审第三人邓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王兴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审理时间定于20171025日下午15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782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