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330号
任继义: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任继义,原审第三人刘恩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任继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审理时间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