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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继义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8-23 18:39:0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4330

 

任继义: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任继义,原审第三人刘恩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任继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审理时间定于20171025日下午14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782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