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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激、周波、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08-22 17:23:1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741

 

周激、周波、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仕兵诉你们与张贵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在2017111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82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