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40号
段名珍、周激、周波、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仕兵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在2017年11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8月21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40号
段名珍、周激、周波、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仕兵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在2017年11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