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386号
四川辐克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巨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辐克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汉东实业有限公司、何农、晏有兵、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成都巨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77 624 753.45元、手续费2 500 000元,违约金16 024 950.69元;二、成都巨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16年4月6日的滞纳金94 607.06元,并从2016年4月7日起至租金、手续费付清之日止,以所欠租金和手续费之和80 124 753.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期限为五年以上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计付滞纳金;三、成都巨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 000元;四、何农、晏有兵、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巨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所负的给付义务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在成都巨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四川辐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四川辐克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号11栋1层101号、11栋-1层5号、11栋2层201号、11栋3层3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0361779号;抵押权证号:双房他证他权字第20786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在成都巨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四川汉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四川汉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55号1栋3层1号(产权证号:监证1654160;抵押权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004346-3号)、1栋6层(产权证号:监证1654144;抵押权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004346-1号)、1栋7层1号(产权证号:监证1654135;抵押权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004346-2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成都巨辐实业有限公司、何农不服本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16)渝0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