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30号
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瑜:
本院受理原告周蔓与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7)渝01民初83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