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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瑜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08-22 17:10:4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28

 

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瑜:

本院受理原告黄东与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7)渝01民初82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12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