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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胜文 、代永松、胡宝军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08-22 17:09:1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5103

 

谭胜文 、代永松、胡宝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上诉人谭胜文、代永松、胡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