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287号
重庆彩特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越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马卫诉你们(2016)渝01民初28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