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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建刚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8-21 17:45:0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37号

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智胜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智胜邦商贸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4 985 342.63元、垫款利息(以24 985 342.63元为基数自201611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原告重庆智胜邦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禅社区四组九龙名居二期一号、二号地块(权证号:210房地证2015字第1777017772号)、被告陈建刚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路376380号、386390号、390号附1390号附6号的房产(权证号:210房地证2008字第02005688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91 800元,由被告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建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201782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