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04号
重庆创偕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诉你们2017渝01民初804号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重庆创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147 881 561.2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00 820 333.33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支付至付清时止);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