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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雪、李寒,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17 16:56:2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916号

  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雪、李寒,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伽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雪、李寒,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渝民辖终8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