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916号
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雪、李寒,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伽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雪、李寒,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3084万元;2、判令被告从2015年12 月20 起至付清时止向原告履行上述债务的重组收益(25%/年)、违约金( 每日万分之五);其中截止到2016年9月19日时的重组收益为578.25万元、违约金422.5080万元,诉请总额为4084.758万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天福地产( 集团) 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酉路28号“天福克拉广场”项目负一层、一层商业及十层、十一层写字楼11164m2商业用房和四层、六层8435.29m2商业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雪、李寒对被告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互为连带;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3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