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支运银、石梓杭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08-10 17:28: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6331

支运银、石梓杭: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华碧诉你们与被上诉人李光芬、石德春、重庆重庆长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已于201782日结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6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81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