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84号
重庆市俄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重庆新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康来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康来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俄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状第二项诉请变更为: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4548728元土地及项目转让价款,并支付该款从2009年3月26日至该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利息(暂从2009年3月26日计算至2011年11月30日利息为741953.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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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韵67679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