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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春、海南康辰生物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8-10 17:20:1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737

 

吴海春、海南康辰生物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方港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春、海南康辰生物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吴海春、海南康辰生物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71121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781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