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3141号
谭忠银:
本院受理上诉人鞠海英与被上诉人谭忠银、陈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因按你地址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314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