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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
作者:环资庭  发布时间:2017-08-07 17:55:5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3141

 

陈希:

本院受理上诉人鞠海英与被上诉人谭忠银、陈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因按你地址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314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8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