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693号
重庆还少堂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丁地海、刘和平、沈明菊、傅安明、丁载宇、邹隆江、邹隆琼、重庆三峡云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桂鑫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2017)渝01民初69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42507687.81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其实现追偿权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各项费用;3.被告一自2016年11月7日起,以3043304.4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本清时止;被告一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以59464383.34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508398.62元;被告一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以49464383.34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49464.38元;原告一自2016年12月30日起,以39464383.34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原告一自原告支出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之日起,就实现追偿权所发生的费用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本清时止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原告就被告一所享有的位于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凤鸣镇的流转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6.原告就被告三所持有的重庆换少堂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30%股权优先受偿;7.原告就被告六所持有的重庆三峡云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26.6364%股权优先受偿。;8.原告就被告五所持有的重庆还少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70%股权优先受偿;9.原告就被告七所持有的重庆三峡云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55.6%股权优先受偿10.原告就被告八所持有的重庆三峡云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7.76%股权优先受偿;11.原告就被告九所享有的位于云阳县工业园区复兴医药产业园产权证号为渝2016元阳县不动产权第000874282号的房产优先受偿;12.原告就被告十所享有的位于万州区五桥盘龙街道木鱼堡的产权证号为万国用(2002)字第06601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优先受偿;13.本案诉讼费用由十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