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60号
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比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刘世全: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2017)渝01民初76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博耐特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的利息1265125元,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的复利24427.1元,共计31289552.1元;2. 博耐特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本息结清日止的罚息和复利;3.律师费24万元、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博耐特公司承担;4.原告对比戈公司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1-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5. 比戈公司、刘世全对博耐特公司的1-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