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806号
王勋、罗翠: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光明诉被上诉人王勋、罗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王勋、罗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4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黄光明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806号
王勋、罗翠: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光明诉被上诉人王勋、罗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王勋、罗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4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黄光明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