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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勋、罗翠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8-02 17:14:4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4806

 

王勋、罗翠: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光明诉被上诉人王勋、罗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王勋、罗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4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黄光明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8月2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