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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昌勇、杨婷娟、重庆瀚为商贸有限公司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7-31 17:10:0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5333

叶昌勇、杨婷娟、重庆瀚为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钱光胜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叶昌勇、杨婷娟、重庆瀚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5333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钱光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案按上诉人钱光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73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