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3897号
徐永勤、周也茗: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两江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徐永勤、周也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3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维持(2017)渝011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2017)渝011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三、被上诉人徐永勤、周也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405 757.04元为基数、复利以56 276.2元为基数,均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律师费18 669元;四、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上诉人徐永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222号8-1-1-2号房屋(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10字第31764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负担134元,被上诉人徐永勤、周也茗负担4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上诉人徐永勤、周也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