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2549号
李运梁、李玉梁、余幸珊: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运梁、李玉梁、余幸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维持(2016)渝0112民初112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2016)渝0112民初112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李玉梁对被上诉人李运梁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之给付义务向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上诉人重庆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 52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2000元,李运梁、李玉梁、重庆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 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 520元,由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运梁、李玉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