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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明、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7-28 17:56: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791

 

吴中明、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颜烈、颜煦与被告吴中明、尹莉、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渝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被告贵州渝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恳请贵院依法撤销(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2、恳请贵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对上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