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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都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07-27 17:32:0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10

 

重庆都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高慧卿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101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7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