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5250号
褚人壮、袁嘉骏、重庆嘉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勇与被上诉人褚人壮、袁嘉骏、原审被告重庆嘉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5250号
褚人壮、袁嘉骏、重庆嘉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勇与被上诉人褚人壮、袁嘉骏、原审被告重庆嘉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