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5118号
陈先素、张国全、张定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定华、张定文、张国华、张国利、张国玲、张国惠诉你们(2017)渝01民终5118号继承纠纷一案,上诉请求判令:1.张如林个人拥有的征地构附着物补偿款和社集体资产等19271元和南山花园安置房遗产依法应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2.诉讼费和公告费2340元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