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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波、彭琼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7-26 17:34:3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3257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波、彭琼: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大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鸿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波、彭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3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 800元,由上诉人重庆大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72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