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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洪
作者:民四庭  发布时间:2017-07-26 17:33:1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终225

吴永洪: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青松与被上诉人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重庆首永置业有限公司、吴永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民终225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