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399号
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泰士特商贸有限公司、袁山东、谭光碧、曹晋兴、重庆东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袁野、陈沙沙:
本院受理原告郑望敏与被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泰士特商贸有限公司、袁山东、谭光碧、曹晋兴、重庆东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袁野、陈沙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泰士特商贸有限公司、袁山东、谭光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望敏借款本金3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逾期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曹晋兴、重庆东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泰士特商贸有限公司、袁山东、谭光碧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之给付义务向原告郑望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望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 925.5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15 925.51元,由原告郑望敏负担2000元;被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泰士特商贸有限公司、袁山东、谭光碧、曹晋兴、重庆东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13 925.5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