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3761号
徐旭、代小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柏川因与被上诉人徐旭、代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3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撤销(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91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徐旭、代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柏川借款30元,支付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利随本清;三、上诉人柏川有权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上诉人徐旭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集资楼3区4-2-2的房产(权证号:208-2007-04138)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上诉人柏川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上诉人柏川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80元,由上诉人柏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上诉人徐旭、代小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