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638号
谭琼、左高强:
上诉人王有文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范晓蓉、谭琼、左高强、重庆市宝楠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4638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王有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案按上诉人王有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