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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寒、重庆天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德江、林雄太、任德文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7-24 17:03:0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3633

 

李寒、重庆天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德江、林雄太、任德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寒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重庆天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德江、林雄太、任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3633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李寒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案按上诉人李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724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