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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渝、李卫华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7-20 17:58:2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781

 

陈渝、李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何立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民初7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渝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93000元,并从201571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的资金利息。(暂计算至201761日利息为人民币3965/*23个月=91195)2、判令被告李卫华对陈渝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793000元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7111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720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