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81号
陈渝、李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何立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民初7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渝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93000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的资金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利息为人民币3965元/月*23个月=91195元);2、判令被告李卫华对陈渝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793000元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