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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7-20 17:57:5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708

上海娇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御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锦骏达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馥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骄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以及上海恩贝氏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民初7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装、宣传资料,删除网站中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信息。2、判令各被告消除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产生的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1万元。5、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此外,被告上海恩贝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作出(2017)01民初7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上海恩贝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将(2017)01民初70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们送达。

 

201772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