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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紫兰会歌城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7-20 17:52:0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140

 

璧山区紫兰会歌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璧山区紫兰会歌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KTV场所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Paradise》、《活着便精彩》、《醒你》、《掌纹》、《3-7-20-1》、《Super Sunshine》、《Superman》、《Supermarket超级市场》、《单数》,并从其点播机中删除前述作品;二、被告璧山区紫兰会歌城立即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4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720

来源:一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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