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53号
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政军、安小平、安晋辰:
本院受理原告赵欣诉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政军、安小平、安晋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自行承担责任。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