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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彭良兵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7-18 17:33:0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437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彭良兵: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市安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彭良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二分从20101111日起计算至二被告本息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102614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