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77号
重庆玉府建材有限公司、李隆富、辛春燕、李小莉、邱龙进、游代兵、杨娟、杨川、赵先觉、杨勇、杨平、刘跃武、陈雪琴、陈孔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冬珍与被告重庆玉府建材有限公司、李隆富、辛春燕、李小莉、邱龙进、游代兵、杨娟、杨川、赵先觉、杨勇、杨平、刘跃武、陈雪琴、陈孔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之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玉府建材有限公司、李隆富、辛春燕、李小莉、邱龙进对主债务人重庆龙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冬珍所负之给付义务(借款本金495.6万元、逾期利息<以495.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向原告陈冬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陈冬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定书的主要内容:驳回原告陈冬珍对被告重庆龙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 6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5 650元,由原告陈冬珍负担4250元;被告重庆玉府建材有限公司、李隆富、辛春燕、李小莉、邱龙进负担51 4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