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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黄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秀勇、黄俊成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7-17 17:51: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终8768

重庆市黄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秀勇、黄俊成:

本院受理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重庆市黄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秀勇、黄俊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民终8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第19559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市黄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和运国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租金62.2万元、违约金3万元;

三、黄秀勇、黄俊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 0320元,保全措施费4668.74元,合计14 988.74元,由重庆市黄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秀勇、黄俊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 0320元,由重庆市黄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秀勇、黄俊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771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